企业污水排放标准主要由国家与地方两级标准构成,同时不同行业需执行特定行业标准。
一、国家标准
1、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
◆ 适用于非特定行业的普通排污单位,所有企业必须至少达到此标准。
◆ 新建企业自1998年起执行更严格的限值。
◆ 市政管网覆盖区域:企业排水需达到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的三级标准(国家标准)或地方纳管标准(地方标准)。
◆无管网区域:企业需自建处理设施,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。

2、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
◆ 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(控制)的污染物限值。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(控制)的管理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也按该标准执行。
◆ 适用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,需满足预处理标准(纳管标准要求)。

二、行业标准
不同特定行业有针对性标准,例如:
◆ 制药工业:细分生物工程、中药等类别,分别对应《GB 21903-2008》等标准,新建企业需执行更严限值。
◆ 食品加工:如肉类加工(GB 13457-1992)、啤酒工业(GB 19821-2005)等。
三、地方标准
◆ 地方政府可针对未纳入国家标准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,或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设定更严格的限值。
◆ 企业应优先查询行业专属标准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,若行业无专用标准则适用 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 。
四、标准执行
1、优先执行行业标准:有具体行业排放标准的,企业应优先执行该行业标准。
2、执行综合排放标准:没有具体行业排放标准的,企业应执行国家排放标准。
3、地方标准优先:在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,企业应执行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。
五、监管机制
在执行这些标准时,可采用日均值和瞬时值“双控”机制。日均排放限值是指24小时内多次采样分析的平均值,而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是指随机一次采样分析的结果。这种双控机制旨在解决执法中的难题,确保排污单位无法通过临时调整来规避监管。
